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项目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宁夏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顺利进行,规范项目管理,降低项目实施风险,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宁夏科技厅《宁夏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家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宁夏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获得自治区财政经费支持和中央财政经费支持10万元以上的各类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同时也适用于主动要求监理的其它信息化工程项目。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监理员不少于3名;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施;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四条  监理单位可以由自治区科技厅直接委托,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择。

第五条  监理单位受科技厅委托对其立项、管理的项目进行日常监理,定期向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科技厅的检查。

第六条  监理依据及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及项目相关文件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七条  监理职责:

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多方面关系(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  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化工程项目设计、实施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化工程项目设计、实施的工作经历;

2、具有较丰富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广博的知识面;

3、遵纪守法,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4、经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或接受过科技部组织的相关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继而取得信息产业部统一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责: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对信息化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实施监督控制;

2、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监理业务;

3、保守项目承担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4、不得同时从事与被监理业务相关的业务;

 5、在监理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协调问题、解决问题、汇报问题,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6、全面、准确地向监理单位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理意见。

 

第四章   监理员

 

第十一条 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息技术类大专以上毕业,取得初级职称三年以上或工程技术专业类大专以上毕业,取得中级职称;

2、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

3、遵纪守法,具备监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4、经过信息化工程监理业务培训,或接受过科技部组织的相关知识及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5、保守项目承担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6、不得同时从事与被监理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 监理员的权利和职责:

1、担任具体监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

2、对项目单位实施计划和进度进行检查并记录;

3、对项目单位实施过程中的软件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进行监督并记录;

4、填写监理记录;

5、在制造业信息化工程专家的指导下开展监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立项的相关材料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项目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共同构成监理的原始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首期项目经费拨付之前,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否则,项目委托单位有权不予拨付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的直接法律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保证项目按计划合同的规定执行,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自觉按照《监理合同》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要遵守国家有关监理规定和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宁夏科技厅国家级科技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宁夏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因地制宜,独立公正地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及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及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情况;

4、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5、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关系的协调;

6、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的方式:

1、定期报表: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按照我区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监理单位和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表,对不按规定报告执行情况的项目,监理单位有权向项目委托单位提出建议,执行科技项目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2、实地检查:

对于重大项目,特别是财政拨款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监理单位将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科技厅。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填写项目监理意见。项目监理意见是科技厅决定能否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也是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修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首先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修改方案,经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并报科技厅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委托验收

 

第二十条   凡是列入监理范围的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项目均应验收。项目验收由科技厅发展计划处会同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内容、程序及其他要求,依据《国家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还应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的内部验收报告。

   

第七章  监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宁夏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项目监理费用的计取标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经费的支持额度,在1%-5%的范围内由监理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实施的二00三年度的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项目,列入监理办法试行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