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创技术评估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精神,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服务,规范我区科技项目尤其是技术创新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提高项目运行的可操作性和抗风险能力,成立宁夏科创技术评估事务所。
第二条
服务宗旨:为中小企业提供规范、科学的项目评估、产业化方案论证、信息咨询等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全区生产力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本事务所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第四条
本所名称:宁夏科创技术评估事务所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公园街8号
第五条
本所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隶属于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三章
注册资金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金总额为叁万元整,由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全额投入。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本事务所资产监管部门。
第四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七条
经营范围:
主营:技术创新项目可行性论证、科技工程项目
评估、科技产业化咨询、技术作价等。
兼营:技术引进、无形资产评估、技术贸易等。
第八条
本所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人,副所长1人,总工程师1人。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总工协助所长进行工作。
第十条
所长由生产力促进中心任命;副所长、总工由所长提名,经生产力促进中心任命。重大问题由所务会研究、提请生产力促进中心决定。
第十一条
部门设置及业务范围:
技术评估部:技术创新项目可行性论证、科技工程项目评估、技术作价、无形资产评估等。
信息咨询部:科技产业化咨询、科技信息咨询、发布等。
中介服务部:技术引进、技术贸易、中介服务等。
事务所各层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按照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产生程序:所法定代表人由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聘任,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职权范围:所长为本所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1.
执行合同、章程;
2.
提名聘任管理人员;
3.
聘任、解聘和调动下属部门的负责人员及职工;
4.
决定副职以下职工的工资奖励与处分;
5.
制定本所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规章制度;
6.
提出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7.
代表本所出席会议谈判、签署文件处理日常事务;
8.
对外代表本所行使法人权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审计、劳
动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本所税后利润分配,应先分别按10—20%及5%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十六条
可供分配的利润由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取20%作为促进总体工作之发展。
第八章
劳动用工制度及报酬分配方法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实行聘用制,采取专职、兼职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劳动报酬的分配方法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章程需修改时,由所长提出意见,所务会研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章
章程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由于各种原因使本所需终止经营时,由所长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与本所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债权、债务、完税手续和一切善后工作清理完毕后,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