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工作守则》
为保证科技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制定的《科技评估规范》和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守则。
一、项目申报单位守则: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全面、真实规范地填写科技、经济可行性报告和相关附件及附表,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项目申报单位应为评估活动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3、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向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人员和评估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馈赠或干预。
4、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在项目评估前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打听评估专家组的组成;在评估过程中不得询问评估意见和结果。
5、项目申报单位有权拒绝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各种形式的违反评估纪律的要求。
二、参与评估人员守则;
本守则即指的参与项目评估人员包括:项目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人员、评估工作人员。
1、参与项目评估人员应当诚实、公正、廉洁,与评估工作中的一切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作斗争。
2、参与项目评估人员不得接受项目申请单位的任何馈赠,更不能索取礼金和礼品,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拒绝的礼金和礼品,应及时上缴。
3、参与项目评估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未经同意不得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估工作得到的非公开科技商业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参与项目评估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向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透露有关评估工作的情况和信息。
5、项目评估专家从收到参加评估工作的邀请至项目评估工作结束,不得私下与项目申请单位联系,申报材料中的问题可询问评估工作人员或通过有组织的评估活动解决。与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估专家应自觉回避评估工作。
6、项目管理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倾向性意见,干扰专家评估工作,不得向专家介绍有关领导或领导机关计项目的指示批示或允诺。
7、评估工作人员应按以下规则和要求组织评估工作:
(l)科技咨询评估人员必须严格按“科技评估规范”及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组织项目评估。
(2)科技咨询评估人员必须根据项目的技术领域和特点选择评估专家、制定评估方案,以保证评估的质量。
(3)科技咨询评估人员提出的评估报告及附件必须真实全面地反映评估专家组的意见。
三、附则:
本守则由宁夏科技厅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对违反本守则的单位和个人做如下处理:对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当年立项资格;对评估专家取消当年评估资格,并通报有关方面;对项目管理人员和评估工作人员依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