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技术交易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科学技术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结合,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宁夏技术交易中心。为了维护交易中心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中心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交易中心是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交易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
单位名称:宁夏技术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宁夏银川市解放东街227—3—5号
经费来源:
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150万元(各理事单位出资)
主管单位:宁夏自治区科技厅
第四条
交易中心的市场参与者,不受其住所、注册地、机构类别和性质的限制。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宁夏技术交易中心,以提高技术创新要素的交易效率和促进宁夏经济建设为使命,以促进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企业技术成果的转化为突破口,通过构建规范化、网络化的市场平台,提高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中技术要素、经营要素和资本要素的配置能力,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有效实现。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交易,公司制、非公司制科技企业,成长型企业及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的产权交易。
第七条
科技招标,人才、信息交流,网上产品交易。
第八条
各类先进、适用技术的中介与转化实施服务。
第九条
科技工程项目论证与可行性报告的编制、技术创新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作价与技术成果保险、科技发展决策与企业管理决策咨询。
第十条
承接、组织各类培训及技术交易、展览会议。
第四章
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
为技术及产权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为技术及产权交易方提供交易融通服务;
第十三条
为已经匹配的交易双方提供成交登记备案服务;
交易方式的种类:
常规交易:拟交易项目获准场内挂牌期间,可以采取协商或非定向竞价或协商与定向竞价相结合的方式在会员间进行交易运作。
拍卖交易:本中心接受客户拍卖申请,按竞价方式组织拍卖。
其他方式交易: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如科技招标、网上在线交易等
。
上市公司股份、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指定市场交易的产权不属本中心交易范围。
第五章
管理与机构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设理事会,理事成员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本中心及有关出资方组成。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职工大会监督制。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二次,全体职工参加。主要听取中心工作情况的通报及安排、中心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总结、对中心各级领导、各项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下设综合服务部、交易监管部、信息网络部和技术市场部。
综合服务部:中心内外部环境建设;制定中心发展目标及实施细则;会员单位的发展、资格审查、培训和管理;客户的业务咨询、辅导与相关信息服务。
交易监管部:交易项目审查、交易行为监管、交易业绩统计及评分、合同登记备案等。
信息网络部:中心交易系统技术支撑;业务信息归集处理;对外发布信息的网络化处理;网络收集信息的归转。
技术市场部:“四技”活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等。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理事会为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向全体职工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主管部门代表、中心代表、各出资理事单位代表及一名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中心主任为当然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如下 :
(一)选聘、推荐中心主任
(二)推选、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通过中心主任制定的业务规章、工作计划及财务收支计划;
(四)批准新会员入会申请;
(五)审议、通过对会员的各种处罚;
(六)其他必须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主任一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设副主任一人,由主任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主任职权如下: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
(二)主持交易中心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
(三)聘任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四)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交易中心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主任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三十天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离职审查并获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章
会员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机构、投资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企业、企业集团、其他经济组织和教学、科研单位等,承认会员管理办法并符合会员条件的,均可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交易中心会员。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会员分为席位会员、推荐会员和服务会员三类。
席位会员:经交易中心批准在场内取得固定交易席位,从事自营交易和受托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
推荐会员:经交易中心批准,从事出让项目的自营和受托交易业务、但未在场内取得固定交易席位的会员单位。
服务会员:经交易中心批准,为交易项目在交易行为过程中提供登记鉴证、产权变更、改制、评估、工商登记、法律事务、融资辅导、担保、税务等咨询业务,但不拥有交易席位、不能从事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会员具有提供和获得交易信息、利用交易中心开展业务、优先接受交易中心业务委托、业务培训、对交易中心规章制度进行建议、批评及退会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具有依法进行交易、接受交易中心管理和监督、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等义务。
第九章
员工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指导下,实行按
岗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工资管理。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交易中心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的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的报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章
解散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遇有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中心无法正常运行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解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正权归交易中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