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技术交易中心暂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交易中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根据《宁夏技术交易中心章程》,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宁夏技术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内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中心会员单位及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三条 本中心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双方实行诚实信用、交易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五条 交易主体是指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及其代理机构。

第六条 交易出让方是指将其拥有的技术产权转让给他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交易受让方是指在交易活动中承受他人技术产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交易主体不受其住所、注册地。、企业类别或性质的限制。

第四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交易范围为:

(一)科技成果;

(二)以科技成果投资所形成的产权;

(三)风险投资形成的产权;

(四)经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十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应当在规定市场交易的产权,不得在本中心交易。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申请

技术产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以书面方式委托本中心会员出让或受让技术产权。

第十二条 核查登记

(一)技术产权出让方应由受托会员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出让方有效资格证明;

2)出让产权归属证明;

3)出让国有资产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出让的批文;

4)委托出让代理协议;

5)出让技术产权的明显风险警告;

6)技术产权所有者同意出让决议;

7)交易手续费预付款的付款证明;

8)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技术产权受让方向本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有效资信证明;

3)委托受让代理协议;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本中心依照交易会员的申请,以下列形式公开发布各类信息:

(一)在交易中心会员内部发布;

(二)定期组织各类产权转让信息推介会;

(三)不定期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介绍;

(四)需要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洽谈协调

交易双方就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谈判、协商。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

双方或多方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后,可以委托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就交易的实质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定书面的产权交易合同。合同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交易标的;

(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人和受让人签字盖章后,由本中心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七条 产权变更

经本中心进行的交易,交易双方可凭本中心核发的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六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交易方式一般采用协商交易。当受让方有多家时,则根据转让产权资产结构状况,由交易中心同产权出让方商定采取招标转让或拍卖方式。成交后,交易双方按交易规则的有关条款办理各项手续,缴付相关费用。

第七章 代理交易

第十九条 代理交易是指会员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客户)的委托并指派其交易员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条 非会员单位不能直接交易,只能委托会员单位并通过交易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在代理委托时,应要求客户填写书面的代理委托协议。代理委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代理佣金的比例,但该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0.5%。

第二十二条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代理会员。代理会员必须对其代理客户负责,代理会员有为其代理客户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代理方应在委托期内将成交情况通告客户,如在有效委托期内未能成交,则委托代理关系自动解除。

第八章 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出让方委托底价,最终价格则根据市场供需状况,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九章 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和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本中心交易实行交易手续费预付款制度。项目出让方在向本中心提出申请时缴纳,项目受让方在就交易的主要事项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合同前向本中心缴纳,预付款标准为委托代理协议总金额的0.5%。

第二十六条 如达成交易,本中心直接从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预付款中各自抵扣交易手续费,标准为合同金额的0.5%,不足部分追收。

第二十七条 如果交易双方未能达成交易,受让方的交易手续费预付款本。所直接予以返还,出让方的交易手续费预付款在委托代理协议有效期满90日后,本中心予以返还。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本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在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三)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四)场外交易或虚假交易;

(五)其他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中心视违规交易的轻重程度,有权给予违规会员或其交易员书面通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暂停参加场内交易的资格、开除会籍的处罚。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从事场外交易或虚假交易,本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宁夏技术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本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