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的审批

 

    绝大多数技术交易的主体(包括卖方、买方、中介方)并没有留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一项技术成果的转让从达成意向,双方签订了意向书,甚至签署了正式合同后,直到项目真正启动之前,一直处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干扰之下,甚至导致技术交易的失败。这个阶段可长可短,通常为一个月至一年,我们称之为“危险期”。正确地认识危险期,恰当地把握其间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安全地渡过危险期,对于技术交易的各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从初步的接触到深入的洽谈,是技术交易双方相互了解、交换项目信息、商讨合作条件的过程。达成意向和签署合同,说明双方对于围绕着技术成果转让有了一个合作的基础。之后,在各自的工作中会遇到下列情况: 

1、行政复议和审批 

    技术买方直接参与洽谈的人,要向本单位的上级、同级、下级和各业务部门说明情况。通常可能召开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等进行集体决策。在这一系列的汇报、介绍、研究过程中,技术买方的“直接洽谈人”,对于技术成果和整个项目情况的掌握和介绍肯定不如技术卖方那样详尽、准确,因此可能产生不少误解和疑问。如果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上,“直接洽谈人”说不清或传达了错误的信息,必然使决策“卡壳”,导致原有的意向或全同遭到否决。即使“直接洽谈人”能够准确地完整地叙述项目情况,或者“直接洽谈人”是买方单位的主要决策者,但是这种“说明会”如果到会者人数很多,也可能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结果是议而不决或久拖不决,使项目决策被“搁置”起来。 

    技术买方还要向上级主管单位和计委、经贸委、科技局等政府部门立项报批。这些部门也可能提出各种异议。上述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对于企业决策有重要影响。

2、社会调查咨询 

    很多技术买方在达成技术转让意向或签署合同之后,才感到“调查不充分”,于是转而进行调查研究。一是进行市场调查,二是进行行业考察,走访一些企业,三是向权威部门或专家进行咨询。在调查研究过程中,接触方方面面的事物,获得大量的信息,技术买方取样的科学性和对信息处理的正确性,直接影响其对项目的态度。这种调查通常是一个冗长的过程。投资规模在百万元以上的项目,调查周期为1~3个月,投资规模超过千万元,调查周期可能超过半年。在这个阶段,技术买方的态度可能反反复复,飘忽不定,原有的技术贸易意向和合同,显然处于危险期。 

3、生产要素组合 

    技术买方需要征地、融资、建厂以及申办生产许可批文。与之相关的部门对于项目本身有一定的发言权甚至否决权。银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对于各种技术成果及至科研单位的情况有着比较丰富的了解和习惯性看法。例如,通常认为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成熟度低,可靠性差,或者认为某一个行业的市场低迷,不宜支持等等。此外,银行对于资金投向还有一系列的政策性规定,对于某些种类的项目明显的“不支持”。即使银行支持,贷款的申办和到位也要经过3个月至半年的艰苦努力。而很多技术买方非要等贷款到位后才着手项目建设。 

    以上是技术买方的情况,在技术卖方这一面也并非“太平无事”,但是情况相对简单一些。一是技术卖方看到买方久拖不决,未能如期地启动项目,认为意向淡化,合同无效,主动撤消原有的承诺。二是冗长的危险期中,技术卖方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选择机遇,找到了更加理想的合作伙伴,获得更加优越的转让条件,“见异思迁”,不再理会原来的转让对象。三是在危险期之中,技术买方不断提出变更合同条件的要求,动摇了原有的谈判基础,导致技术卖方悔约。 

    总之,从达成意向和签署合同,到项目启动,即双方开始履约,之所以称为危险期,是由于双方的原有谈判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弱化,如果双方没有采取主动措施,听其自然,甚至放任自流,就可能使技术合作归于失败。大量的意向和合同在危险期中“胎死腹中”。 

    4、确保技术合同成功的必要条件 

1)、洽谈要充分 

    在洽谈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地交换信息。尤其是技术买方的“直接洽谈者”应对技术成果和项目情况了如指掌,在重大要素上不能存有空白和误解。除了核心技术秘密之外,技术卖方在洽谈中应向技术买方交底,不必要的保密造成的负面影响,常常会出乎意料。 

2)、慎重签约 

    双方对签署意向书,尤其是合同书,应持慎重和负责的态度。技术买方要按正常的决策程序办事,不应“先签约后论证”;技术卖方也不要急于求成。“轻诺者寡信”在技术市场上是一名至理名言。匆匆忙忙地签署的合同是兑现不了的。 

3)、双方在危险期应保持热线联系 

    双方绝不能消极等待或随意拖延。应当积极通报各自进展情况,加强协调,消除误解,有鉴别地吸收外界影响,注意排除干扰和误导。 

4)、加强接触 

    技术交易双方除了保持热线联系之外,还应当寻找机会直接接触,当面对话是安全渡过危险期的最有效的措施。 

    这个阶段,技术卖方可主动上门向技术买方提供更加广泛和深入的说明,或者陪同技术买方进行各种考察、调查活动。大中型技术转让项目必须经过买卖双方一系列的直接接触才能真正启动。 

5)、调整变更 

    双方都要积极地认真地研究对方提出的变更意见,使合作的基础不断地巩固和完善。为达此目的,双方都要准备作出一定的有时是较大的让步。固守原来的条件和条文,可能出现僵局和拖延。双方都应有这样的精神准备:危险期过后项目正式启动时所依据的合同文本,比之原来的意向书和原始的合同书,已是面目皆非。 

6)、及早启动 

    俗语说“夜长梦多”。交易双方在合作的基本框架建立之后,应及早履约,付诸实施,避免因不必要的拖延和细微的干扰动摇合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