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斯泰科技项目监理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高效的科研管理新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立项、管理的科学性。切实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保证科技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提高项目运行的可操作性和抗风险性,依据科技部、宁夏科技厅科技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完成对科技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简称监理),对合同到期的项目进行验收等工作任务。成立宁夏斯泰科技项目监理中心。 第二条
服务宗旨: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高效的对技术创新项目、科技项目实施监理(执行、验收、跟踪问效的评估评审),保证科技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 为中小企业提供规范、科学的科技产业化方案论证、信息咨询;科技项目及无形资产的评估、评审、论证;科技培训;技术引进;技术贸易等项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全区生产力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本中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第四条
本中心名称:宁夏斯泰科技项目监理中心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公园街8号
第五条
本中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隶属于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三章
注册资金
第六条
本中心注册资金总额为贰拾万元整,由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全额投入。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本中心资产监管部门。 第四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七条
经营范围:
主营:技术创新项目、科技项目监理(执行、验收、跟踪问效的评估评审);科技产业化咨询;科技评估、评审、论证;科技培训。
兼营:技术引进、无形资产评估、技术贸易等。
第八条
本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总工程师1人。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副主任、总工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第十条
主任由生产力促进中心任命;副主任、总工由主任提名,经生产力促进中心任命。重大问题由中心事务会议研究、提请生产力促进中心决定。
第十一条
部门设置及业务范围:
项目咨询部: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工程项目监理(执行、验收、跟踪问效的评估评审);科技评估、评审、论证等。
信息咨询部:科技产业化咨询、科技信息咨询、发布,科技培训等。
中介服务部:技术引进、技术贸易、中介服务等。
中心各层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按照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产生程序:中心法定代表人由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聘任,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职权范围:主任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1.
执行合同、章程; 2.
提名聘任管理人员; 3.
聘任、解聘和调动下属部门的负责人员及职工; 4.
决定副职以下职工的工资奖励与处分; 5.
制定本中心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规章制度; 6.
提出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7.
代表本中心出席会议谈判、签署文件处理日常事务; 8.
对外代表本中心行使法人权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审计、劳动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本中心税后利润分配,应先分别按10—20%及5%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十六条
可供分配的利润由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取20%作为促进总体工作之发展。 第八章
劳动用工制度及报酬分配方法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实行聘用制,采取专职、兼职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劳动报酬的分配方法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章程需修改时,由主任提出意见,中心事务会议研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章
章程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由于各种原因使本中心需终止经营时,由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与本中心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债权、债务、完税手续和一切善后工作清理完毕后,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