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技术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技术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行为,根据《宁夏技术交易中心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中心批准的单位和机构。
第三条
会员在公开、公正、公平、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中心范围内从事各种产权交易或中介服务,不得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
第二章
会籍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1)会员申请书;
(2)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其经营负责人的简历;
(5)企业章程、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新设立公司提供主要发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6)申请单位的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文件;
(7)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十天内完成批复,并签订入会协议。
第六条
申请人在签订入会协议后七天内将应缴费用存入交易中心指定帐户。资金到帐后,中心向该申请人颁发《宁夏技术交易中心会员证书》,确认会员资格;不按规定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会员席位费、年费:
<一>会员缴纳费用:
(1)席位会员:席位费
万元,年费
万元
(2)推介会员:席位费
万元,年费
万元
(3)服务会员:席位费
万元,年费
万元
<二>会员席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回。
<三>会员年费在每年的一月底前一次付清,新会员在入会时按当年实际所剩月份一次付清;逾期三个月不交者,视为自动退会,且逾期期间,不得进行交易。
<四>会员中途退会,如非交易中心原因引起,年费不予退回;如由交易中心原因引起,则按当年实际在会时间将年费的剩余部分予以退还,退还部分计算公式为:全年年费-全年年费/365×实际在会天数。
<五>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调整会员席位费、年费标准。
第八条
会员下列事项变更在工商管理机构确认后,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一>业务范围的变更;
<二>机构名称、地址的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四>章程修改;
<五>涉及其他重大产权经纪业务的变更。
第九条
会员转让席位,须提前30天向交易中心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价格、方式,经交易中心同意后十日内办妥变更手续;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决定,交易中心按转让金额的1%向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
第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可申请退会或强制退会:
<一>会员单位因撤并、倒闭等原因不能继续营业的,可申请退会;
<二>会员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正常经营的,可申请退会;
<三>会员因违规操作经交易中心警告仍不改者,交易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强制其退会;
<四>会员违反交易中心规定造成损失并无法弥补的,交易中心将责令其退会。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席位会员可以进行自营交易和受托交易业务,推荐会员可以进行出让项目自营交易和受托交易业务;席位会员和推荐会员均具有项目推荐人资格;服务会员在交易双方认可的情况下,有优先提供咨询服务的权利。
(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技术及产权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的权力;
(三)有退会或转让席位的权力,但必须提前30天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四)有向交易中心进行业务咨询和查询的权力;
(五)有接受交易中心业务委托、业务培训的权力,其中席位会员享有优先权;
(六)有按规定收取佣金的权利;
(七)有对交易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交易活动的合法性,禁止场外交易和虚假交易;
(二)自觉执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接受交易中心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向交易中心提供真实、合法的技术及产权交易信息,对拓展交易中心业务提供支持;
(五)不从事有损交易中心利益的活动,对交易中心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第四章
经营范围的确定
第十三条
会员业务范围:会员在本中心内拥有席位,从事自营交易、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代理交易以及中介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会员在交易中心内只能从事交易中心营业范围核准的业务。
第十五条
会员不得利用交易中心的各种资源从事私下的场外交易,一经发现,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交易员
第十六条
交易员是由会员委派,在交易中心从事交易业务的人员,会员对其交易员在交易中心的业务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员凭会员委托书在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后,允许其代表会员在交易中心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撤回或更换交易员,应提前七天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的变更登记申请,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原交易员的一切行为由派出会员负责。
第十九条
会员获准转让会籍或被开除会籍,其交易员的登记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交易员必须通过交易中心的资格审查,每年年底进行复审登记,并由交易中心将复审结果通知派出会员。
第六章
仲裁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和交易员违反交易
中心规则、各项规章制度,中心有权对会员进行处罚,处罚的方法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暂停交易;
<四>取消交易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交易中心场内进行产权交易和服务的过程中,如与当事人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或根据双方约定提请仲裁,未作约定的提请司法机关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监管交易行为,不干预交易过程。会员及其交易员在交易中与本中心发生纠纷的,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提请仲裁机关仲裁;仲裁无效,提请司法机关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与修正权归宁夏技术交易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宁夏技术交易中心正式运营之日起生效。